第(1/3)页 会议室落针可闻,只剩下了陈益翻阅卷宗的声音。 两位局长点燃香烟,等待陈益将卷宗看完。 这个案子其实挺简单,并非他杀,嫌疑人自己报的警,分局刑侦大队要做的就是勘查现场以及审问,一切搞清楚之后,直接递交了检察院。 争议点有,但不是警方需要考虑的,那是法院的事情。 受害者闫丽娜,二十八岁,职业酒吧领舞兼DJ。 嫌疑人于占林,三十二岁,职业电缆铺设承包,就是包工头,挣的不是特别多,但肯定不是工薪可比。 两人是情侣关系。 案发当天,于占林下班后去了闫丽娜所在的酒吧喝酒,一直喝到了凌晨两点,随后两人离开,就近在一家酒店开了房间。 凌晨五点左右,闫丽娜死亡,于占林报警时间是七点,警方赶到的时候闫丽娜已经出现了尸僵。 死因,是基底动脉血管瘤破裂出血,导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,以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。 尸检报告上显示,死者存在基础疾病是主要原因,醉酒后做高情绪高剧烈“运动”是诱因,两者结合,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。 基底动脉血管瘤是一种良性病变不是绝症,闫丽娜的情况比较轻,体积很小连手术都不用做,只是偶尔可能会有头痛恶心的临床表现。 但是呢,若有长期醉酒熬夜外加情绪上的巨大波动使得血压升高,是有可能导致血管瘤破裂的。 一旦破裂,会危及生命。 案发当天闫丽娜和男友在酒吧喝酒喝到凌晨,而后立即到了酒店,在经历了持续放纵后导致血管瘤破裂死亡,程序上属于意外事故。 死者身患疾病这件事有医院病历,分局刑侦大队还去医院找医生确认过,没有问题,确实有病。 得了不能受刺激的病还去酒吧当领舞,每日每夜灯红酒绿,尖叫和音响包围,这个闫丽娜的心还真是大。 就算不死在床上,有朝一日恐怕也会死在酒吧里。 人已经死了无法询问闫丽娜去酒吧工作的原因,从事件发生的时间推断,闫丽娜应该是故意的,正因为得知自己患病,所以才会去酒吧上班,享受没有烦恼的人生。 她去酒吧上班的时间在查出疾病之后,大概率存在因果关系。 看到这里,如果信息无误的话,陈益基本相信了意外事实。 于占林说自己并不知道闫丽娜有病,闫丽娜从来没和他说过,既然不知道,那么在法律上,不能强求他人对受害者隐瞒的情况进行预见,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行为。 而两人是情侣关系,去酒店开房曾经有很多次也不存在强迫,所以泰诚分局刑侦大队在初步调查后,暂时给出了意外的结果。 争议点在于,酒店房间里发现了虐恋工具。 那么,到底是意外,还是过失。 于占林和闫丽娜喝酒,于占林带闫丽娜去了酒店,于占林在酒店和闫丽娜发生了关系并且使用了皮鞭和捆绑工具。 最重要的是,于占林说这是第一次。 两人恋爱两年,第一次就导致了闫丽娜死亡,疑似有因果关系。 还有,闫丽娜当时喝了很多,进酒店的时候能看到走路姿势不对,但勉强清醒。 勉强清醒,反抗能力也会大大降低,那么于占林是否单方面强迫使用了工具呢?是否心理变态就喜欢这种把戏呢? 刑侦大队走访了于占林的前女友,前女友给出了肯定回答:于占林有这个癖好。 问题来了,既然案发当天是闫丽娜的第一次,说明她以前不同意,那么于占林在面对醉酒后的闫丽娜,很有可能强迫了。 刑侦大队审了于占林,他说没有强迫,闫丽娜是同意的。 一面之词,没有文字聊天记录可以证明,所以争议点就来了。 如果于占林在闫丽娜醉酒的情况下强迫使用了工具,那就不是意外了,而是过失杀人。 案件直接登上了法庭,在经历多次开庭后,最终判决于占林无罪释放,赔偿闫丽娜家属一百五十万。 人已经死了,情侣之间的事情很难说的清楚,疑罪从无。 要是闫丽娜真的自愿呢?要是闫丽娜也想寻求刺激呢?无法求证。 简单明了的案发过程,看完最后一页后,陈益合上卷宗放回了档案盒。 “陈队,怎么样?”李局询问。 陈益单指习惯性敲击桌子,脑海中闪过于占林的供词、尸检结果、尸检照片,还原整个事发过程,最终认为此案是存在疑点的。 但他没有说出来。 疑点在于两个方面。 第一,死者闫丽娜手腕的捆绑痕迹。 捆绑痕迹的最大受力点在手腕朝内的方向,而不是两侧,这说明闫丽娜有可能是双手背于身后受到的捆绑。 这本来没什么,绑在前面和绑在后面对本案没什么影响,但问题是于占林接受审问的时候,说的是闫丽娜双手置于身前捆绑。 有撒谎的嫌疑。 当然了,捆绑方式的差异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,不足以推翻供词,只能说正常情况下,痕迹不对。 第二,过了两个小时才报警,刑侦大队问过这个问题,于占林的解释是以为闫丽娜睡过去了就没管,然后自己也睡了。 第(1/3)页